註:本文提到的例子均為方便說明之用,並不適用於實務之專利申請與鑑定。
在兩週前,我們曾聊過風靡世界的手機遊戲 Pokemon GO 與同公司早先發行的 Ingress 關係密不可分。然而,已經過了數週了,Pokemon GO(以下稱 PMG )台灣地區遲遲沒有上架,就在眾人揣測原因之時,一位名為王信的律師聲稱 Ingress 侵犯其擁有的中華民國專利之權利,因此 PMG 未能在台灣上市,或許可能與此案尚未了結有關。
在這件事情曝光之後,出現了兩件同樣都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事情。首先,許多玩家似乎真的相信了王信是讓 PMG 無法在台灣登陸的原因,因此以各種方式騷擾王信。如果你以為這已經夠誇張了,那你絕對不會相信還有更誇張的:不知道為什麼,有人誤以為 Ingress 是王信創造的遊戲,因此在 Androd 與 iOS 的商店上對 Ingress 發動負面評價攻擊,批評 Ingress 害他們不能玩 PMG。

除了這些花邊新聞之外,其實真正令人好奇的是,律師王信的主張到底有沒有道理?而專利到底又是什麼,與我們之前討論的著作權又有什麼不同呢?
讓我們從蘋果日報新聞下的一則留言談起
網友質疑,難道沒有相關技術,只要空想,就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案可以是對,也可以是錯。
說到發明家,很多人可能最先聯想到的就是像愛迪生或者阿笠博士那樣,成天「發明」並且「製造」許多稀奇古怪的東西的形象。誠然,在大部分人的想像中,發明這個過程,似乎就是發想點子、實作出來証實可行、申請專利並量產,像這樣的三部曲。
然而,無論你是在中華民國或者美國或其他先進國家申請專利,遞交的並不是實際上發明的「產品」,而是一紙「專利說明書」。專利說明書在各國各有不同的格式,但是一定會有三個最重要的部分:專利名稱、圖示、專利申請範圍(簡稱專利範圍,英文稱 claims),其中又以專利申請範圍最為重要,這不但是專利申請人最需要下功夫去琢磨的地方,也是日後與專利主管機關或者在專利訴訟的戰場上攻防之所在。
專利申請人藉由遞交專利說明書至各國的專利主管機關,而專利審查官也基於專利說明書,判斷核駁與否。而一份專利能通過申請,首先要符合發明之定義,接著還要符合三個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
根據中華民國的專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基準,如植物品種、手術方法等,都是法定不能申請發明專利的。此外發明也不能違背自然定理,例如嘗試把地球包膜來阻隔紫外線,或者永動機,都是明顯不合已知的科學定理的。
產業利用性指該發明必須不能違背基本的自然原理,且要能實際為產業所利用。例如太陽能手電筒,乍看之下可能就不具有產業利用性,畢竟如果該太陽能手電筒沒有儲能的電池的話,就只能在太陽下使用,便沒有實際利用的價值。又或者,發明一個可以把全世界海水抽光的抽水機,也不具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要求該發明必須要是在申請日之前不為大眾所知的技術。因此欲申請之專利如果曾經在公開的報章或者期刊上曝光或為大眾所知,便不具新穎性。
進步性則限制了申請的專利,必須要是具有通常知識者,不能基於既有之技術能夠輕易思及者。所謂通常知識者,是一個虛擬之人,通常指的是對於該發明所屬領域具有一般知識與普通技能之人,例如某發明雖然與先前技術有異,但是其發明之整體之關鍵技術是一個大學生可以輕易想到的,那就不具有進步性。

假使你申請的專利符合上述三要件,格式也沒問題,經過漫長的排隊之後,終於被專利審查官審查通過,便會收到一張像獎狀一樣的紙,你就成為專利擁有者了。然而,申請專利要一大筆錢,未來也要持續繳錢來維護專利之權利。是的,專利是一種特許權,你揭露你獨特的技術或技術公開為大眾所周知;作為回報,國家則賦予你在專利有效期間,你有獨家使用這項專利的權利。不過擁有專利並不保證能夠讓你賺大錢,這張專利證書會不會只是是一張掛在家裡讓人欣賞的紙,還要看情況而定。
那麼什麼樣的專利才算「有用」呢?擁有專利到底又可以做些什麼呢?作為發明人,你可以自己從事生產,或者授權給其他廠商使用你專利收取權利金,或者永久賣給其他人或公司;又或者,當有其他人在專利有效地區製造與販售使用你的專利的產品時,可以提出法律行動,爭取屬於你的權利。例如你可以要求禁止侵權方製造、販賣、使用涉侵權之產品,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最後專利也可以用於防守之用,在他人指控你侵權時,反訴對方侵權,你才侵權,你全家都侵權,或許可以談判尋求和解或者相處授權。
專利與著作權最大的不同點之一在於,專利侵權與否,完全與對方是否曾經看過、聽過你的點子無關;只要你申請專利在先,而對方就算是自己想到同樣的點子,但是在未經你授權的情況下推出產品,便屬侵權。
如同申請專利有三要件,鑑定一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是否是否有侵權,也有一定的法則和程序。
首先要鑑定的是全要件原則,也就是系爭產品確實使用到每一個該專利涵蓋範圍寫到的元素,才算侵權。例如假設某甲擁有「太陽能手電筒」專利在案,其專利敘述寫到「太陽能手電筒」具有電燈泡、太陽能面板以及電池三個元素,若隔壁老王販售的產品只有電燈泡和太陽能板,沒有電池,便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構成侵權。
但是如果老王的太陽能手電筒,確實有電池,只是用的發光零件不是電燈泡而是LED,那樣算侵權嗎?如果系爭產品不符合全要件原則,那就會進到專利侵權鑑定的第二步:等效原則。或許某甲在申請專利時,還沒有LED這種產品,因此他只有在專利敘述中寫到電燈泡;然而LED和電燈泡實質上都是發光的零件,因此基於等效原則,還是侵權的。
如果老王被指出他的太陽能手電筒侵權,最後他能做的就是檢查某甲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是否曾經有明文放棄了LED的要求——或許某甲在申請過程中,為了讓專利能順利通過,而曾經修改過範圍。這個步驟稱之為禁反言,也就是專利申請者在申請過程中已經放棄過的東西,就屬於公領域了,不但不在專利範圍,也不適用等效原則。
編按:在此再次提醒大家,本文所舉的例子都是過度簡化或誇大的,並不適用於實務場合。
走筆至此,我們超快速地介紹了專利的精神,專利的資格,以及如何鑑定專利是否侵權。當然,這些都只是走馬看花,實際上專利是一門綜合各個科學領域與法律知識的專門領域,絕對不是一集每日一冷可以交代完的。但是聞史迭並沒有忘記要回到正題:所以我說,那個Ingress呢?
我們來看另一則留言:
看完了今天每日一冷的介紹,各位讀者是否可以判斷,上面的新聞留言中提到的事情,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錯誤的呢?誠然,坐在家裡空想,寫出美侖美奐的專利說明書,就有機會成為發明家。但是在科技發達的今日,能夠有原創的點子,且可以提出有實際商業價值的專利,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尤其你可以想到的事情,別人可能也早就想到了。
另一方面,的確,專利申請者把他的點子申請成專利,其他想要利用相同技術,甚至是後來自己想到的人,就得付錢給他,取得他的授權方得使用,某方面來說這的確是阻礙了社會的進步。但是事情真的是這樣嗎?專利申請者在得到專利的同時,其實也等於向世界公布了他的技術,讓產業得以進步。舉例來說,如果你是可口可樂獨門配方的發明者,你會選擇將配方申請專利但是公諸於世,還是選擇不公佈呢?如果不申請專利,隔壁老張也夢到一樣的配方,也賣起一樣的飲料,你便不能告他侵權;但是不申請專利,或許你可以永遠一直生產這個飲料,也不用擔心專利失效的一天。
最後,我們來看看王信律師所申請的專利TW I300720其中的第一個請求項
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主機伺服器;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定位系統;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各位聰明的讀者,如果你有玩過 Ingress,是否可以從今天的每日一冷,嘗試判斷 Ingress 是否有侵犯王律師的專利的權利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