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人的一生中必經的過程,多數人的觀念可能都希望能夠盡量多存點錢,把自己省下的財產留給後代,有些則會希望可以當陪葬品帶入棺材之中(如果財產是房子是要怎麼帶啦!!)?又要怎麼留呢?以下就舉一個例子來為各位說明吧!
老萊子當年隨著國軍一同撤退到臺灣,當初以為還有機會能回到家鄉與家人團聚,因此來臺後便一直單身獨居,住在政府發給他的宿舍之中。有一天在服社會替代役的小丹尼,為了長照2.0的政策,被派到榮民之家,兩人意外地成了忘年之交,如今老萊子年事已高,一隻腳已踏入棺材,於是他決定另一份遺囑,以下是遺囑內容:
「我的錢都給小丹尼幫我處理,我的後事辦完後,剩下的錢都給小丹尼和小丹尼的後代作為祭祀及掃墓的費用。」

在解釋遺囑內容之前,先在此和大家介紹一下咱們民法中關於「自書遺囑」(字面上的意思就是自己書寫遺囑)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190 條,自書遺囑的成立要符合一定的要件:
- 整篇遺囑都必須由自己親自寫作
- 寫的時候要註記當天的日期(年月日都要唷!)
- 完成遺囑後需要自己簽名
- 如果不小心寫錯要塗改,要在增減、塗改的地方註記塗改的地點(例如在家中塗改就必須背著塗改地點在家中)和字數(三個字)喔!塗改後要在塗改的地方再簽一次名字。
雖然上面的要件聽起來好像沒有很困難,但要注意喔,只要上面有一個要件沒有符合,就整個遺囑都無效喔!整個遺囑都無效喔!整個遺囑都無效喔喔喔喔喔!
遺囑寫爽的?
介紹完遺囑的成立要件後,大家會不會覺得,既然遺囑可以自己寫,那大家是不是都可以亂寫隨便寫自己寫爽就好呢?當然錯錯錯啊,遺囑的內容當然有限制啊,尤其是關於民法第 1223 條有關特留分的規定。但因為在本篇冷到法抖開頭這個例子中,老萊子並沒有繼承人,所以在此先不討論啦!
遺囑指定內容有時間限制嗎?
但這樣並不代表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老萊子就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小丹尼跟小丹尼的後代一直處理他的財產喔,關於「老萊子以特定目的拘束遺產是否有期間的限制」這個問題,綜合法條跟學者的觀點,應該要採用民法第1165條第二項的效果。
這第二項主要在規定關於遺產分割,不能超過十年的期間限制,其中「遺產分割」就是這裡所要探討的「遺囑指定內容」。
因此,學者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老萊子這種行為有沒有期間限制,但都一樣在叫別人做事嘛!那就都給它一樣的期限就好啊!所以才會得出遺囑對於指定內容的執行不應該超過10年,這樣一來才能避免長期的拘束遺產而妨礙經濟流通~
誰來幫幫老萊子??
那這麼一來,老萊子的財產在死後的第11年開始該何去何從呢?
為了能更長久的拘束遺產,辦理祭祀以及掃墓,學者建議用信託的方式喔!
但今天老萊子如果不知道有十年期間的限制、也沒有信託他的財產,難道就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嗎?學者為了老萊子這種沒留意到期限的人而想出一些解決之道唷,也就是「肯定老萊子在祭祀方面的遺願」能藉著「委任契約」之解釋,讓老萊子的遺願能完成。
為什麼說「死後事務委任契約」能為老萊子帶來更多保障呢?
- 沒有 10 年的限制
- 委任契約沒有一定的成立要件,可以避免遺囑的要件不足而無效的問題
死後委任契約不就好棒棒?
這樣大家會不會想說,那這樣要遺囑幹嘛?
通通使用死後委任不就好棒棒?關於這個問題,法律學者也非常貼心幫大家想到囉,因為依據民法第550條,原則上委任關係會因為雙方中一方死亡而消滅,然而關於祭祀、掃墓這種事情,就會在委任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所以如果依照委任契約,那老萊子死亡後,那麼整個委任契約就會消滅,老萊子祭祀掃墓的遺願也就哭哭了!
學者認為,如果委任契約的內容為喪葬、祭祀、掃墓等特定事務,且因此發生的債務不會對遺產造成太大的負擔(例如侵害特留分),則這個委任契約還是有效的喔!
人死後如果能請他人幫忙,那真的很毛!!
所以說,「死後委任契約」聽起來是老萊子死後才委任小丹尼的,其實是「死前」委任「死後的事務」,大家莫急莫慌莫害怕啊啊啊~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65條第二項:「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
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參考文章:
黃詩淳,月旦法學教室,第一七七期,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