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府打算修正《公務員服務法》,規劃「公務員兼職兼業許可辦法」相關配套措施,想要讓公務員下班後可以兼職(似乎想減緩年金改革的衝擊)。
按照前面這句話的意思來看,所以現在一旦擔任公職,我就真的什麼都不能做了嗎?
首先,《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有一些要求,例如服從義務(第2條)、保密義務(第4條)、保持品味(第5條,指的是和馬前總統一樣誠實清廉,不是你想的很有品味的那種 XDD)、堅守崗位(第9條)等,希望公務員除了專門的業務之外,可以維持一定的形象,打造廉能政府,贏得人民信任(這不是葉佩雯)。
圖片來源:第六河川局
公務員除了要幫政府維持形象之外,還有一些事情不能做,除了關說(第15條)、無故贈受(第16條)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禁止兼職義務」了。
民間企業的上班族通常不會受到公司限制下班後不得兼職,尤其在這個全民拼經濟的時代,上班族的薪水時常無法負荷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下班後的兼職所在多有,例如下班後兼職Uber司機、上蝦皮網拍、當個網紅部落客(法律白話文、每日一冷之類的)等等。
不過公務員因為「身分特殊」,被要求在「公餘時間」(非出勤時間),不能兼職或是經營其他商業(第13、14條),目的在於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避免影響公務,並且希望公務員不與民爭利、而且公務員身分不宜時時更易、避免利益的輸送、或是洩露職務相關機密等等。
那我們怎麼判斷上蝦皮賣網拍算不算經營商業呢?
這個問題可就要問問銓敘部囉,他們常常以是否有「規度謀作」之意為標準,來判斷公務員有沒有違法兼職噢!
規度謀作?只聽過規肚子火,規LP火,還真的沒聽過什麼規度謀作呢~
沒關係,我們先餵谷狗關鍵字一下「規度謀作」。
很好,連教育部國語辭典都沒收錄。
只好回過頭看看銓敘部説的內容:
「『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之組織』。」
嗯,好吧,可能沒念過經濟學就不會懂(痛哭),但大致上意思就是你有沒有要好好的規劃、投入並且想要持續這項事業啦。
比如說,今天我開了一個蝦皮,只是想要賣我的二手衣物,那麼我就沒有「規(ㄖㄣˋ)度(ㄓㄣ)謀(ㄐㄧㄥ)作(ㄧㄥˊ)」之意:反之,如果我開蝦皮然後我去批韓貨來賣,而且我還另外開了 Instagram、臉書等粉絲團來宣傳、經營我的蝦皮拍賣,那很明顯的我就有「規度謀作」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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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對於公務員的限制雖不難以理解,但這樣的限制是否合理,似乎有一些討論的空間,加上《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公務員經營商業、投資、兼職的規定含糊簡陋、年久失修(上一次修法已經超過10年前)。也導致實務上大多由銓敘部透過個案的解釋,認定公務員的行為是否屬於違法經商或是兼職。
時過境遷,現在的經營商業的方式千百種,《公務員服務法》的修正確有必要,而對於兼職的限制,似乎也可以重新作考量,畢竟如果不是跟公務員主管的業務相關而涉及利益迴避的問題,還真的想不到要用什麼理由來限制公務員下班後的行動啊~
參考資料: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最後瀏覽日:2017/10/20)
銓敘部99.12.10.部法一字第0993279936號
銓敘部97.11.28.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
銓敘部90.05.18.(90)法字一字第2025298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