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不夠,連訂婚戒指都要還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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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常說的訂婚,在法律上究竟有什麼實質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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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啊,訂婚在法律上的正式用詞是「訂定婚約」。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簽訂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契約,像這樣訂立婚約的行為,就是我們俗稱的訂婚

但需要注意的是訂立的婚約只是男女雙方當事人預約將來結婚,雙方可是沒有發生任何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喲。簡言之,訂了婚約並不會使對方立即變成老公老婆的關係,也並不代表當事人一定要結婚,婚約只是讓雙方負有結婚的義務而已。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阿山是 32 歲的有為青年,小薰是阿山房東 11 歲的年幼女兒。這天是浪漫的七夕,他們到淡水河畔旁散步……阿山掏出鑽戒突然說道:
「小薰,小薰,妳願意跟我結婚嗎?」
「好浪漫喔,好啊!」

(這個故事沒有隱射歷史上知名羅莉控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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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這個婚約有效嗎?

如果小薰今天是 14 歲的少女,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小薰未達最低的法定訂婚年齡 15 歲,所以這個婚約是無效的。

那我們再換個情境。

阿法是 24 歲的有為青年,阿白是 18 歲的少女。這天是浪漫的七夕,他們到淡水河畔旁散步時……阿法掏出鑽戒突然說道:

「阿白,阿白,妳願意跟我結婚嗎?」
「好浪漫喔,好啊!」

咦?這個婚約有效嗎?

如果阿白今天是 18 歲的少女,雖然達到最低法定訂婚年齡 15 歲,但卻沒有得到白爸白媽的同意,就私自接受阿法的求婚,如果事後白爸白媽不同意婚約,法白府聯姻的婚約還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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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阿白終於滿 20 歲,不需要白爸白媽同意,就可以和阿法訂婚,阿白終於能開開心心的收下鑽戒了。但是,人算不如天算,阿法愛上了冷知識富商阿冷,於是要求和阿白分手,聽到要分手的阿白,臉變得比法律白話文還慘白,雖然阿白決定尊重阿法的決定,但阿冷居然還要阿法和阿白索還當初求婚的婚戒,讓阿法可以用當初的婚戒和阿冷求婚,成就阿冷夢想中的冷到法抖之戀。
冷到法抖
登愣!這時候問題來了,阿法是可以要求阿白返還婚戒的嗎?

答案是可以喔!根據民法的規定,只要是因訂定婚約而為的贈與,在婚約無效撤銷解除時都可以無條件取回。像是阿法因為求婚送阿白的求婚戒指,在婚約無效(阿白 14 歲還無法訂婚時)或是解除婚約(阿法阿白協議分手時)的情況下,阿法都可以向阿白要求拿回戒指。但如果是在交往時期,阿法送的名牌包、哀諷 8 等等禮物,就沒辦法拿回來囉!

這些情況因為不是訂定婚約的贈與,而是屬於阿法無條件的自願贈與,因此就沒法拿回來了!

除了要求返還因為訂婚的贈與物(戒指)外,被分手的阿白也可以向阿法要求因為解除或是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喔!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除了在雙方同意而解除婚約外,法律也有規定幾種法定解除的情況,只要有這些情況發生,依照法律規定,就可以解除婚約,例如(1)訂婚後,阿白才發現阿法和公司冷同事發生性關係;(2)訂婚後,阿白才發現阿法早就已經和第三冷訂有婚約;(3)訂婚後,阿白因意外不良於行等情況;在違反婚約的情況下,例如訂婚後,阿法就是單純的不想和阿白結婚,認為雙方個性不合。在上述情況下,阿白除了可以要求阿法不得取回戒指外,還能再向阿法要求解除或是違反婚約的賠償,像是阿白因準備結婚而租賃房屋、購置嫁妝或是辭去工作準備結婚等造成的積極損害,可以向阿法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或者是阿白實在是太難過了,也能向阿法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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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如果今天阿白就是堅持非嫁阿法不可,可以強迫阿法履行婚約嗎?

這當然是不行!結婚本來就要你情我願,勉強來的愛情是不會幸福的,而且法律也明白規定,根據據民法第 975 條「婚約,不得強迫履行」。因此,阿法如果反悔不履行婚約,並不須要任何理由,阿白也不能請求強迫履行婚約。

哀,愛情就是如此殘酷,有時可能賠了夫人(錢)又折兵(女友),但感情就是個深深深深深的問題呢。(菸)

民法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之。
民法第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第974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民法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
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約束。

民法第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9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79條之1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