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不乖真的會被警察叔叔抓去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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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過完新年假期,媽媽帶著剛上小學一年級的小熹到戶外去走春踏青,小熹看到攤販在賣很漂亮的布娃娃:

「馬麻馬麻馬麻馬麻,我要我要我要我要我要那個布娃娃!」

「不行,家裡不是已經有很多布娃娃了嗎?」

「我不管我不管我不管,我就是要那個臉上有縫線的布娃娃啦!」

可怕

「……不行,我說了不行就是不行,小熹妳再鬧下去我就叫警察來抓妳唷!」

今天要討論的是為什麼小熹想要買臉上有縫線的娃娃,媽媽最後跟小熹說的那句「再吵下去就會被警察抓去關」,從小到大,只要小朋友不乖,媽媽都會拿警察叔叔來威脅自己的小孩,但究竟這句話在現實社會中是否有實現的可能呢?以下就讓我們來探討吧!
哭小孩
|刑法第 18 條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首先,先介紹一下我國刑法第 18 條規定關於刑罰處罰的對象。刑法第 18 條第一項就規定不處罰未滿 14 歲的人。因為法律認為未滿 14 歲的人沒有「責任能力」,而甚麼是「責任能力」呢?

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能不能理解刑法處罰壞人(或者做錯事的人)的意義是什麼。

大家思考一下,一個剛升小一的小朋友,對他們而言,要如何分辨事情的是非對錯並不容易,他們大多知道:「老師或爸媽說對就是對,錯就是錯;還有不要拿陌生人的糖果」。換句話說,他們是處於被動接收的狀態,他們認知中的對錯是經告知而理解的。因此刑法當初設立時,就認為沒有必要對於不能理解刑罰意義的人進行處法,反而應該藉由教育等方式教導他們認識如何分辨事情的是非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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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條前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再來討論關於「被關」的問題,人不會因為犯錯而被關,人只會因為犯罪而被關。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的非常清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也就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白話一點就是「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而現行刑法中並沒有規定「若小朋友很吵是犯罪」,因此,今天無論小熹再怎麼吵鬧,依據現行法仍無法對小熹進行制裁。

姑且不論現行法是否有規定小朋友吵鬧要被抓去關,在本案情形中,小熹會因為未滿 14 歲的原因而不會被抓去關,因為前述已經說明過刑法本身不處罰像小熹這種本無判斷是非對錯的人。

而此外,對於家長管教小孩方面也透過兒少法做了以下限制: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讀完這篇之後,不知道怎麼教小孩的家長們應該可以考慮換句話來調教自家小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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