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個你活在地球必須知道的法律用語──第一話: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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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縢,之前說你18歲得交男友,現在都20了,應該要交一個了吧!」
「爸,我還單身呢,而且,得跟應該是不同的概念,你不能這樣用。」
先不管小縢是不是在迴避爸爸的話題,在法律用語上,確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規範我們生活的法律,它的內容成千上萬,在如此高的規範密度下,作為一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是否代表我們所有的行為都應該照著法律規定走呢?不不不,這要視法律規定的用語而定,若法律用語是「應」(我們來唸三次:英英英)代表法律強制我們要這麼做;若法律用語是「得」(我們來唸三次:德德德)則代表法律不強制我們怎麼做,當事人可以選擇做或是不做。

 

「應」「得」?
「應」「得」?

這時可能有人會問道:「得這個字不是念ㄉㄟˇ嗎?」得的確有這個讀音,意思是必須,有強制的意思,但是在法律用語中念「德」才是正確的,這裡可以用兩個十分詭異的例子來解釋為何不應該念ㄉㄟˇ:

(一)民法第 30 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一般人看到這個條文,想必不會有人唸成ㄅㄨˋㄉㄟˇ,正確應該是念ㄅㄨˋㄉㄜˊ。

(二)民法第 57 條:「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在這個條文中可以更明顯看到我們應該將得念成德,若是念成ㄉㄟˇ,將會有強制社團必須隨時以某種條件解散的情況,可謂一個令人摸不著頭緒的立法。

從上面兩個例子就能看到,得是念德,若在法律用語中將得念成ㄉㄟˇ會使法律無法解釋,確定完讀音後以下再用兩個例子來解釋「得」跟「應」的不同: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企業經營者,像是租書店老闆,若是對消費者提出了定型化契約,法律強制裡面的條款應該要符合平等互惠的原則,我們不能跟法律吵架,說我是老闆耶,我想怎麼定就怎麼定。

(二)仲裁法第 1 條第一項:「有關現在或未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

當有爭議發生的時候,除了可以大聲吵架解決外,法律還給了我們另一條路,我們可以選擇是不是要訂立仲裁協議,使用仲裁這個機制來解決爭議,我們可以選擇使用,當然我們也可以選擇不要,以其他方式,比如訴訟、調解,或是繼續吵架來解決。

在上述兩個例子中,第二個例子沒有違反或不違反的問題,因為法律用語若是得,本來就沒有強制力,但是在第一個例子中,若是租書店老闆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違背了平等互惠的原則,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答案是那條違背平等互惠原則的條款會無效。

這時候奉公守法的你一定會問,「無效」有什麼特別的意思嗎?不就是跟字面上一樣的意思?客倌別急,且待下回「X個你活在地球必須知道的法律用語」再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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