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縣市政府根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之停班停課,效力僅限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而不及與民間企業。勞動部表示,由於民間企業的態樣太多,颱風發生時,由政府決定勞工停止工作,並不適宜。勞動部認為,這件事應該讓勞工和老闆自行決定。

但由於許多公司仍然會按照政府公告決定是否正常上班,才會產生有所謂「颱風假」的錯覺。事實上,目前勞基法所規範的「假」都是讓勞工休息以維持勞動力及平衡家庭生活為目的,「颱風假」並不屬於受勞基法保障的假期。
但是要求勞工在暴風雨中前往上班地點實在很危險,因此基於安全勞動條件的考量,勞動部訂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倘若颱風天勞工不上班,老闆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由於颱風假不是勞基法所保障的假期,因此當勞工選擇不來上班,依據民法的規定,老闆也可以不發當天的工資。因此結果就是「勞工可以不上班」,但是「老闆不可以處罰但是可以不給錢」;也因為颱風假不是假,因此就算員工在颱風來時如同平日般正常上班,並不能要求加班費。

相反地,目前勞基法規定的休假種類有例假(每週至少一天)、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中央機關規定的國定假日等)、特休以及婚喪病公假等。根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例假與休假期間工資不僅應照常發放,若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有必要使勞工於例假與休假期間出勤,工資不僅須加倍發放,而且事後必須安排補休。
講到這裡就不得不提一下最近很夯的「一例一休」,為什麼勞工團體認為「一例一休」不是真正的週休二日呢?因為勞動部推出的修法草案規定勞工每七天享有「一天例假日」以及「一天休息日」,而休息日跟前述的例假日、休假日不同,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不僅不能補假,也只能拿到加班費。
我國法律當前的「颱風假」只有保障勞工「不去不會被處罰」,但是沒有像公務員般「不去可以繼續領薪水」,因此被批評為「一國兩制」。 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勞動部只能「善意呼籲」企業給予休假及加班費,並無法律上強制力。而「一例一休」的休息日效力也不像例假日、休假日強大,因此飽受批評。